上海刑事律師費用 一、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被告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XX市,漢族,小學學歷,農民。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將浙江省浦江市的年輕女子李某(另案處理)接到武陟縣寧某鎮某村,要求該村郎某為李某尋找婆家。通過郎某等人,李被介紹給武陟縣小董鄉莫莊村的男青年黨,該黨向胡和女青年李支付了1.8萬元現金。兩天后,當黨帶領女青年李在焦作市購買婚紗時,李利用黨方便上廁所的便利,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年8月5日,胡被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胡、李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來看,婚姻騙錢犯罪故意往往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就已經產生,而非法從他人處獲取錢財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罪的重要構成要件。其次,在客觀行為中,采取了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后,將財產用于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作案人有時會將少量被詐騙的錢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這些錢本質上仍然是由作案人控制和支配的。第三,從被騙取的財產來看,被騙取的財產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一方或者其他人的財產,而不是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第四,犯罪后,參照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犯罪,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小系列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地區人民的生活質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東西方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一些農村地區有很多大齡男青年,他們沒有對象,急于成家,可以趁機撈一筆。他們從事放鴿子的騙婚生意,害人害己。事實上,利用婚姻欺詐在舊社會非常流行。放鴿子、跳仙等流行的婚姻陷阱,讓不知道多少善良家庭的人上當受騙,甚至破產。

騙婚是以通過婚姻獲得財產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騙取他人大量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每一個遇到并占有它的自然人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從條文本身的規定來看,不存在詐騙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并不排除被追究欺詐刑事責任的主體。我國刑法對刑事主體的規定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主體地位,如我國對刑事主體的規定等。在詐騙罪中,沒有限制詐騙罪主體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近親屬之間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很多,但在處理時只考慮了雙方的特殊關系,與在社會上犯罪區別對待。結婚不是免責條件。如果存在婚姻關系,則要求詐騙罪的主體是未結婚雙方的主體,這顯然違反了刑法關于詐騙罪是一般主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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